34 重新定義「正常」

「正常」的定義是甚麼?新興研究告訴我們,緩害原則並不足以擺脫這個把幾乎任何事都視為徵狀的精神科系統。雖然我們不應該縱容或浪漫化瘋狂的行為。但試想想:有些人有幻聽的經驗,但仍學習與幻覺共存。再舉一個例子,自殺的念頭比我們想像的其實更為常見,也同時激勵人們改變,有誰能夠質疑憂鬱也是創作的泉源呢?有時,偏執是為了指出弊端,或為了表達一些並非言語所及的多愁善感。再多舉幾個例子,自殘很多時伴隨著一些不能彌補的創傷;感受萬物之靈,甚至所見神靈說話等也是很多宗教所信奉的;簡單如談情說愛也能另人感覺像瘋了似的……再瘋一點說,躁狂狀態其實讓人從不可能中逃離,朝向深層次的靈性體驗。
雖然這些經驗並不尋常,甚至令人莫明其妙,但總比被強大的藥物抑制為好,它們能被視為人頪心靈體驗的多樣性吧?它們值得我們去探究一下當中的意義和目的嗎?它們會像一般人生生命中的挑戰,激發我們成長和改變嗎?
在很多容納人們有極端狀態的文明國度下,復原往往取得更佳的進展,因此,所有社會都應該締造讓人放鬆「發瘋」的空間。要再定義「正常」,不同社群便得公開討論有關情緒的痛苦和精神病治療方法的限制。伴隨著這些精神差異,勇敢地走出來,社會才能改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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